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不可抗力 :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 根本违约 :
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不定期合同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须提前通知对方。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中应明确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如果债务人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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