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法规文件,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以下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
目的: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定义: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融资性债务时,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
适用对象: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设立、变更和终止 :
设立条件:需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名称中应标明融资担保字样,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流程:先获得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3. 业务范围 :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
4.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
5. 监督管理 :
包括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
6. 法律责任 :
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3月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